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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興大學學生獎懲辦法
※以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規以紅色字體標示
教育部台訓(二)字第0920047186A號函辦理
92年12月5日第45次校務會議通過
92年12月22日教育部台訓(二)字第0920188295號函備查
96年5月11日第52次校務會議修正
96年12月7日第53次校務會議修正(第1、7、8、9、10、11條)
97年5月9日第54次校務會議修正(第8、9、10條)
教育部台訓(二)字第0970088050號函備查
103年5月9日第69次校務會議修正(第5條)
教育部臺教學(二)字第1030099465號函備查
104年12月11日第73次校務會議修正(第8、9、10、12、13條)
教育部臺教學(二)字第1040182180號函備查
第一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本校學生獎懲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校學生之獎勵,分為記嘉獎、小功、大功以及頒發獎狀、獎章或獎金等六種。
第三條 學生有下列各條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嘉獎。
一、服務公勤,熱心努力,有具體事蹟者。
二、參加校內各種比賽成績優良者。
三、課外活動成績優良者。
四、全學期寢室內經常保持整齊清潔者。
五、拾獲有相當價值之財物不昧者。
六、有其他優良事實,殊堪嘉許者。
嘉獎一次者:加操行總分一分。
第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小功。
一、服行公勤,成績優異者。
二、參加校外各種比賽或活動,成績優異者。
三、在校外實習或服務表現優異,光大校譽者。
四、扶助同學有具體事實證明者。
五、擔任班級代表或相當之職務,服務成績優異者。
六、辦理學生刊物、或其他課外活動,成績優異者。
七、增進團體福利、具有確切事實者。
八、有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情事者。
記小功一次者:加操行總分二.五分。記小功二次加操行總分五分,記小功三次視同記大功一次。
第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功,或頒發獎狀、獎章、獎金(獎金頒發予個人者,每名最高新台幣三萬元,頒發予團體者,每隊最高新台幣十萬元。每人及每團體,每學期以領取一次為限)。
一、學生團體工作或擔任志工從事志願服務,績效特優,對學校聲譽,有特殊貢獻者。
二、創造發明,有益於國家、民族、社會、學校者。
三、對危害社會、校內安全之情事,能事前檢舉,或適時予以抑止者。
四、冒險犯難、拯救他人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者。
五、代表本校參加全國性比賽,成績優異,為校爭光者。
六、有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之情事者。
記大功一次者:加操行總分七.五分,三大功共加操行總分二十分,多出分為榮譽加分。
第六條 本校學生之懲處分書面告誡、申誡、小過、大過、定期察看、退學及開除學籍等七種。
第七條 學生個人行為之懲處,除依照本辦法所列標準外,學生獎懲委員會得酌量下列情況為加重或減輕之處分。
一、平日行為表現。
二、動機與目的。
三、態度與手段。
四、行為之影響。
第八條 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申誡。
一、言行不檢,有失學生身分者。
二、擔任學生社團幹部或自治幹部,怠忽職守者。
三、不愛惜公物或擅自移動公物者。
四、男(女)生未經校方許可,擅自進入女(男)生宿舍者。
五、以跟蹤、偷拍、電子郵件或其他違反他人意願之方法干擾他人日常生活或有其他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情節輕微者。
六、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規定有具體事實且情節較輕者。
七、違反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情節較輕者。
八、有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情事者。
申誡一次者:扣操行總分一分。學生初犯前項規定且情節較輕者,得予書面告誡。
第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小過。
一、對師長態度傲慢,或對師長有不禮貌行為者。
二、不按規定返還公物者。
三、破壞團體秩序者。
四、以文字圖畫破壞他人名譽者。
五、言行失實,欺騙師長者。
六、惡意攻訐同學或助長同學之糾紛者。
七、男(女)生未經校方專案許可,擅自入女(男)生宿舍住宿者。
八、在宿舍內任意留宿親友者。
九、未辦住宿手續而擅自進住宿舍者或冒名頂替住宿者。
十、宿舍寢室環境髒亂,經勸導仍不改善者。
十一、佔住宿舍床位,未按規定遷出,妨礙他人進住者。
十二、騎機車擅闖校區者。
十三、在宿舍內使用規定以外之電器及易燃物者。
十四、違反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情節較重者。
十五、違反學術倫理,情節輕微者。
十六、對他人有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行爲,情節輕微者。
十七、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規定有具體事實且情節較重者。
十八、以跟蹤、偷拍、電子郵件或其他違反他人意願之方法干擾他人日常生活或有其他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情節較重者。
十九、有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之情形者。
記小過一次者:扣操行總分二.五分。記小過二次扣操行總分五分,記小過三次視同記大過一次。
第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各款之一者,予以記大過或以上之處分:
一、妨礙教職員或同學執行公務者。
二、考試舞弊者。
三、有毆人行為或互毆而情節較輕者。
四、為他人作不實之證明者。
五、進入不正當娛樂場所,有損校譽者。
六、假借名義,擅自從事不正當活動者。
七、故意損壞公物者。
八、擅自塗改校內核發之有關証件者。
九、於校內外有賭博行為者。
十、違反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情節重大者。
十一、違反學術倫理,情節嚴重者。
十二、為強制猥褻之行為者。
十三、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規定有具體事實且情節重大者。
十四、對他人有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行爲,情節較重者。
十五、在校內儲存危險物或非法持有違禁物品者。
十六、非法吸食、施打或持有毒品或其他麻醉藥品者。
十七、有其他不正當行為相當於上列各項情形者。
記大過一次者:扣操行總分七‧五分。
第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定期察看:
一、有竊盜行為者。
二、擅自撕毀或塗改校內公用表冊文件者。
三、故意污辱或惡意攻訐教職員工或同學者。
四、要脅師長以求遂其意願者。
五、記滿兩大過兩小過者。
六、毆打他人致重傷者。
七、在寢室內燃燒物品,肇生火災者。
八、造謠惑眾,嚴重危害學校安全秩序者。
九、酗酒滋事,違反紀律,有玷校譽者。
十、為強制性交或其他妨害性自主之行為者。
十一、其他相當於上列各項情形者。
定期察看者,操行成績概以六十分計。
第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學。
一、犯有嚴重過失者。
二、所受處分累計滿大過三次者。
三、定期察看期間再受申誡以上之處分。
四、操行成績不及格六十分者。
五、校內外考試時,有頂替情事,經查明屬實者。
六、依教務章則應予退學者。
七、違反學術倫理,情節極為嚴重者。
第十三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開除學籍。
一、辦理團體福利事宜,有貪污行為者。
二、參加犯罪組織或活動者。
三、違法犯紀經法院明令判處徒刑確定而未獲緩刑者。
四、依教務章則應予開除學籍者。
第十四條 學生獎懲案件,有關教師及承辦單位,均有建議之權,但應援用相關條款,依照規定程序,簽請校長核准。
第十五條 學生在學期間之獎懲紀錄不應取消,但學生初犯本辦法之規定而未達記大過之處分者,得申請銷過。學生銷過實施要點另訂之。
第十六條 休學學生復學後,其原有獎懲,乃屬有效。
第十七條 本校學生之獎懲處理程序,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嘉獎、記小功、申誡、記小過之獎懲建議教師或承辦單位應提供參考資料,由學生事務處會同導師處理。
二、記大功或記大過以上之獎懲,應提獎懲委員會議審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以學校公告公布。
三、學校獎懲委員會審議有關學生重大獎懲時,應通知有關系所、主管、班級導師及有關人員列席,並得通知當事學生列席說明,給予學生陳述與申辯之機會。
四、懲處之決定必須書面並載明主文、事實、理由,並附記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
五、學生受記大功或記大過以上之獎懲,均應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
第十八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